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与江苏省曜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行政征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8-12-29
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苏0831执恢348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申请执行江苏省曜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行政征收一案,执行标的171642.4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已收到执行款171642.44元,执行费247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省曜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本院(2015)金非诉行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