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宏润物流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6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7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南京宏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与南京宏润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对被执行人罚款50万元,经过文书送达及催告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后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7月18日被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以上事实均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南京宏润物流有限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也已经停产,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与南京宏润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学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鲍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