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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4140号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与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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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与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执414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张家港市。

负责人:李炜,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ASSOULINEELIE,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582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强制执行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张地税社征字(2017)011号社会保险征收决定书即要求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54226元及相应逾期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254226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2、2018年8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18年10月15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以为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案件较多,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决定受理刑海峰对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4、2018年11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5、2018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2018年12月5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254226元及相应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被依法破产清算,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沈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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