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3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执4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负责人:朱建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蓝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苏0582行审6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强制执行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苏地税保稽处(2017)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苏地税保稽处(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缴税费共计72859251.68元和罚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72879251.68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2、2018年8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18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其账户亦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
4、2018年10月3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5、2018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2018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查勘,未发现办公人员,并张贴执行公告。
7、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执行情况,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2879251.68元及相应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经查询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