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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恢40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与吴江市佳威喷织厂、林顺利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与吴江市佳威喷织厂、林顺利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11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原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友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宗柯燕,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威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投资人林顺利,该厂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林顺利,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原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吴江市佳威喷织厂、林顺利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吴地税社征字[2016]第20030号行政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秦绪栋

审 判 员  沈国荣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丽丽

书记员郭倩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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