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如皋市轻纺机械厂、冒太元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3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兵,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兰心(特别授权),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如皋市轻纺机械厂,住所地:如皋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冒太元。
被执行人冒太元,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这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如皋市轻纺机械厂、冒太元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2018)苏0682行审9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如皋市轻纺机械厂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47393.54元、滞纳金14077.89元(从欠缴之日起计算到2018年4月18日),合计人民币61471.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由朱无号执行,徐向伟具体实施,并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苏01682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冒兴元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本金47393.54元、滞纳金14077.89元,执行费822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且分布在多家银行。亦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2019年7月15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社会保险费本金47393.54元、滞纳金14077.89元,合计61471.43元。
4、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5、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及时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行审9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汤雪飞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向伟
书 记 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