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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非诉行执字第00003号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执行案裁定书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2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太非诉行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俊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回国涛。

被执行人太仓齐乐体陛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仁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太非诉行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仓齐乐体陛服饰有限公司按该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4)2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规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239451.0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太仓齐乐体陛服饰有限公司在2011年以后就停止经营,公司总亏损一千六百七十多万。公司法人资格尚未注销,无人组织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目前,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调查笔录、被执行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4)2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作出太地税社保强征(2014)2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平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张鑫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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