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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880号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如皋百信医院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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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如皋百信医院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5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82执388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兵,局长。

被执行人如皋百信医院,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洪远稳,该××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如皋百信医院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682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皋)地税(征)社征字〔2015〕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如皋市百信医院(以下简称百信医院)缴纳社会保险费777152.8元(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及滞纳金396184.27元(从滞纳次月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的执行事项。案件受理费14133元,由被执行人如皋市百信医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7152.8元及滞纳金396184.27元、案件受理费14133元,执行费1427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二年余,名下无土地、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及其法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汤雪飞

审判员  陈 俊

审判员  邵明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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