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与苏州顺和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6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6执1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伟,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顺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沈龙兴。
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与苏州顺和服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506行审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行政裁定,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的该局吴中国税罚[2015]10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苏州顺和服饰有限公司欠缴的罚款690051.74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以苏州顺和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顺和服饰有限公司支付690051.74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顺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嗣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逾期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对被执行人苏州顺和服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吴中国税罚[2015]10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徐国聪
执行员 李跃辉
执行员 韩亚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邵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