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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1111号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与南通乐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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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与南通乐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05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23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汤滨滨,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乐贝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

法定代表人陈谷灵,董事长。

关于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与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64025.04元,执行费用3860.00元,合计人民币267885.04元(不含后期滞纳金)。

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海

审判员 陆身梅

审判员 王新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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