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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执字第02442号徐州市贾汪地方税务局与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徐州市贾汪地方税务局与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贾执字第0244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地方税务局,徐州市贾汪区团结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学亮,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赵美芳,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30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社会保险费160799.8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有登记信息,但已被他案轮候查封;(三)查询被执行人土地登记情况,有登记信息,但已被他案轮候查封;(四)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有登记信息,但已被他案轮候查封;(五)经查询有本案是被执行人自2014年至今进入本院执行程序案件16件,涉案标的为1300余万元,均未有效执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权利,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30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刘士忠

执行员  孙忠权

执行员  许平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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