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蒋坝镇人民政府、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与洪泽县蒋坝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03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泽执异字第40号
异议人洪泽县蒋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镇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超,该镇司法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孙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素成,该局科长。
被执行人洪泽县蒋坝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钱国兆,该××站长。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洪泽地税局)与被执行人洪泽县蒋坝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以下简称蒋坝计生站)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扣留了被执行人蒋坝计生站在洪泽县蒋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蒋坝镇政府)的卖房款33120元。蒋坝镇政府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蒋坝镇政府称:卖给洪泽县蒋坝镇卫生院的三间房屋实为异议人于1995年出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所以,相关卖房款也应属于政府,请求解除对相关卖房款的扣留。
经审查查明,洪泽地税局与蒋坝计生站社会保险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泽非诉行审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蒋坝计生站所欠的32918.10元社会保险费进行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扣留了被执行人蒋坝计生站在蒋坝镇政府的卖房款33120元。
另查明,2008年6月20日,蒋坝计生站与洪泽县蒋坝镇卫生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蒋坝计生站将坐落于洪泽县蒋坝镇卫生院病房楼边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的房产出卖给洪泽县蒋坝镇卫生院,总价款为29.88万元。2013年5月,该款打入蒋坝镇政府账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买卖合同书》、结算凭证、本院(2015)泽非诉行审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本院扣留的卖房款是否应归异议人所有?
本院认为,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并不以出资为唯一依据。本案中,被执行人蒋坝计生站长期占有使用相关房产,之后又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他人。因此,即使异议人蒋坝镇政府在当时实际出资建设了该房产,也不能说明其拥有该房产所有权。同时,在洪泽县卫生局给洪泽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中,表明在基层卫生机构债务清偿工作中,洪泽县蒋坝镇卫生院的债权相对方为蒋坝镇计生站。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洪泽县蒋坝镇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高洪洲
审判员 邱慎伟
审判员 陆声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