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与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28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81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轶顺,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3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作出新地税社征[2017]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收到征收决定后15日内到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018116.99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地税社征[2017]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实清楚,有新沂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提供的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欠费情况的函、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责令提供缴费担保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依据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新地税社征[2017]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2018116.99元及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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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丁黎明
审判员 孙永刚
审判员 马广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蕊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