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与南通市昊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与南通市昊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与南通市昊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11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本市牡丹江路915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慧,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昊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开发区南苑北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泉,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昊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纠纷一案,启东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社征字[2016]50200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内容:南通市昊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7473.14元及滞纳金。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苏068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该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歇业。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相关财产线索,并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未持异议。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启东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社征字[2016]50200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王 辉

执行员 袁爱兵

执行员 刘东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建涛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