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吴江市恩召纺织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27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509行审481号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宗兵,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吴江市恩召纺织厂,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南麻经济开发区(永平村)。
法定代表人邵乐平,该企业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6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吴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325号行政征收决定如下:征收被申请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4120.5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吴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325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绪栋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