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湖南  >  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申请罗友付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申请罗友付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行政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申请罗友付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19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524行审70号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633179-1。

法定代表人龙庆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前金,该局稽查局副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罗友付,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罗友付所作的隆地税决字(2016)5161214004号核定税款决定书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以自行执行更为适宜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李国辉

审 判 员  魏先禄

审 判 员  王晓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马 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