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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2执668号之一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襄阳市裕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襄阳市裕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6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2执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宝,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襄阳市裕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天舜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08776728。

法定代表人喻刚健,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与被执行人襄阳市裕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襄阳市裕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号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年检、抵押、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茂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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