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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利民与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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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利民与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103行初71号

原告:谢利民,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关福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珑中,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洪军,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利民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9年4月4日受理后,原告谢利民于2019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利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利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利民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

人民陪审员  吕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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