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陈氏红菜坊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2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113行初9号
原告北京世纪陈氏红菜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牛山段**。
法定代表人陈有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宫鸿燕,北京世纪陈氏红菜坊餐饮有限公司办公室文员。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辅线**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陈氏红菜坊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陈氏红菜坊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陈氏红菜坊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颖
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
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