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0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02行初238号
起诉人江苏永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莫林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习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苏永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与爱德现代牛业集团有限公司、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祝加贝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判决:爱德现代牛业集团有限公司、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祝加贝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共同偿付本金人民币1058.75万元,并支付利息。在诉讼过程中,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用在北京的房产做担保,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担保的房产。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指定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城阳区人民法院拍卖了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给起诉人担保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两套房产,2018年5月5日拍卖成交价款人民币16011360元。法院支付给抵押优先权人齐鲁轮业有限公司案件拍卖款11034669元;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东地税协(201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法院从拍卖款中扣税款2377583.29元,法院将2377583.29元款项汇入了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账户,导致起诉人在法院少领取执行款2377583.29元。后起诉人就前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被起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认为该行为不是直接对起诉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给起诉人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京税复不受字(2018)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复不受字(2018)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系税务机关向法院出具的公函,并非针对江苏永鼎投资有限公司作出,江苏永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之间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复议申请,作出京税复不受字(2018)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起诉人江苏永鼎投资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应裁定不予立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苏永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学伟
审判员 焦 伟
审判员 张叶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新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