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枫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05行初212号
原告王枫,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
法定代表人庄祁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长华,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枫(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告知行为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行初1201号行政裁定,移送至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在接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瑞涛
人民陪审员 常振海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鞠 仁
书 记 员 杨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