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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浙政发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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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89]浙政发33号

全文有效

1989-04-24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的1%提高到2%;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到3%,具体由各地自行决定。其征收的范围和办法仍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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