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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府复[200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复议听证的指导意见

09-29 浙府复[2008]5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复议听证的指导意见

浙府复[2008]5号

全文有效

2008-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复议听证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方式,是查明案件事实、开展理性对话、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方针,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听证的功能作用,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复议机关举行听证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偏袒或歧视。根据方便当事人、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可以在行政争议发生地举行听证。

  三、涉及人数众多和具有涉外因素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听证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申请人主动提出听证申请的,除特殊情况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满足。

  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申请人、被申请人核对签名后,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五、行政复议听证应当与行政复议调解相结合。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查明情况,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复议听证的场所、设施和经费,不得向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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