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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税政三1187号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具体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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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具体问题的规定

[88]税政三1187号

全文有效

1988-10-21

各市、地、县财税局〔不发宁波市所属的县〕: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其他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采用集中核算形式的纳税人,其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应按规定贴花。采用非集中核算形式的纳税人,除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应按规定贴花外,其设置在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核算帐簿一律按件贴花。

  二、对合同与其所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应按其所载内容确定是否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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