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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税政三336号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

09-29 [89]税政三33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

[89]税政三336号

全文失效

1989-12-30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为了正确履行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除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外,其它企业原则上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需要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应如实填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县税务局逐户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报省局一式两份。表内各项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应用钢笔填写,并加盖有关印章。 

  三、市县税务局在上报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时,必须办文上报,并详细说明企业的实际困难情况。 

  四、《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暂由省局统一印制。 

  附件:《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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