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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财农税8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09-29 [1990]财农税8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8]10号),该文件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0]财农税80号

全文失效

1990-11-27

各市、地、县财政局(不含宁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90]26号文件精神,现就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1990年1月1日起批准(含补办批准用地手续)的公路建设包括高速公路、市政道路、内河航道、乡村简易公路占用耕地,均按每平方米2元即1333元/亩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公路建设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但对国家在省定贫困县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三、从今年起,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列入省与县市包干范围,年终按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分成比例结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年度应上交中央和省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包干款=省审定的年度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实际面积×征税标准×中央和省分成比例。

  四、高速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按省府规定精神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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