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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外[1999]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部分承包有关纳税人确定问题的批复

09-29 浙地税外[1999]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部分承包有关纳税人确定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外[1999]8号

全文失效

1999年2月25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部分承包有关纳税人确定问题的请示》(杭地税政[1998]字145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生产、经营收入,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计算缴纳营业税。杭州新侨饭店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鉴于其桑拿、棋牌室承包给个人经营,每年收取一定承包费,承包人不单独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杭州新侨饭店有限公司应为纳税人,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应并入新侨饭店统一核算;对承包后帐证不全的,可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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