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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办[2000]29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2000年度税务新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09-29 浙国税办[2000]29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2000年度税务新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办[2000]2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浙江省国税系统2000年度税务新闻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从1999年12月1日起,省局按该办法对税务新闻工作进行考核。

       浙江省国税系统2000年度税务新闻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国税系统新闻规范化、制度化,使税务新闻工作上新台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核评比办法》和1999年度的税务新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全省各市、地、县局的集体和个人。

  二、考核范围和项目

     (一)报刊类:《中国税务报》、《浙江税政》、《浙江经济报》、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内部参考》)、《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和《浙江日报》刊发的稿件。

     (二)电视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的《新闻联播》、《现在播报》、《焦点访谈》、《新闻调查》,二套节目的《税务周报》,浙江电视台播发的新闻。

     (三)广播类: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新闻纵横》和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播发的新闻。

  三、考核时限每年12月至次年11月。

  四、计分标准:

     (1)在《中国税务报》上每刊登1篇计8分(中缝为4分),其中头版每篇计12分。

     (2)在《中国税务报》上指定栏目上每篇计12分。(指定栏目为“税收与经济”、“税收政策分析”、“税务局长谈经济”‘“看税收用之于民”和“工作通讯”等一类稿件)。

     (3)在《浙江税政》上发表1000字以上的文章每篇计8分,1000字以下文章每篇计4分;图片新闻组照计8分,单张计4分。

     (4)在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内部参考》)、《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浙江日报》、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浙江人民广播电台上每刊登1篇计6分。

     (5)在《浙江经济报》上每刊登1篇计4分。

     (6)向税务报记者站提供新闻线索并成稿每篇加计2分。

  五、材料报送各地汇总在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内部参考》)、《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浙江日报》、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浙江人民广播电台上刊发稿件的情况,按季度报送省局办公室,应在每年1、4、7、10月份的10日前报送;其他考核项目按季度报送省局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

  六、通报表彰年终,省局对各地新闻发稿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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