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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温州市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温州市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15日

  为切实加强房屋出租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屋出租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二、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的,应根据纳税人的营业额或定额乘以适用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非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出租业个体工商户。对门征窗口个人出租行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与上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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