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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3日

市局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根据省地税局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2]84号)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市区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减免条件

  2013年度经营亏损,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除房地产企业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外),其中制造业企业2013年“亩产税费”需超过2万元/亩以上。

  二、减免税审核审批原则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不得超过2013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二)制造业企业分档审核审批减免比例:将2013年“亩产税费”在2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划分为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医药化工、金属制品、纺织服装、其他制造业六大行业(具体行业划分见附件一),按亩产税费从高到低分五档设置不同的减免税比例。(见下表)

  
分档比例
  减免比例
  行业排名前20%(含)   年应征税额80%
  行业排名前20%--40%(含)   年应征税额60%
  行业排名前40%--60%(含)   年应征税额40%
  行业排名前60%--80%(含)   年应征税额30%
  行业排名末20%   年应征税额20%
  (三)非制造业企业分档审核审批减免比例:按“亏损额越大,享受减免比例越高”的原则,根据企业亏损金额大小设置不同的减免税比例。(见下表)
  亏损金额   减免比例
  100万以下   年应征税额20%
  100万(含)--500万   年应征税额40%
  500万(含)--1000万   年应征税额60%
  1000万(含)以上   年应征税额80%

  (四)其它特殊困难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照顾:

  1.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淘汰(限制)类的纳税人;

  2.2013年度有严重偷漏税行为或拖欠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

  3.连续享受多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但累计亏损额已超过实收资本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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