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浙江  >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9月16日

市局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规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途径和做法,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1.享受201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

  2.享受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二、检查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三、检查内容

  (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对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以下项目进行审核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情况。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核

  1.研发费用归集情况;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情况;

  3.人员情况;

  4.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与税务机关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企业自查阶段

  各税源管理单位及时通知检查对象,由其对照相关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内容组织自查自纠。企业自查完毕后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检查表》(附件1)、《分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检查表》(附件2)、《分项目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明细表》(附件3)、《分项目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在职人员人工费用明细表》(附件4),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送所属税源管理单位。

  2、税务机关检查阶段

  在企业自查完毕后,各税源管理单位对检查对象逐户进行全面检查,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方式,填写并签署《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检查表》(附件1)、《分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检查表》(附件2),并形成《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统计表》上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市局将根据检查反馈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五、检查要求

  各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及时上报,由市局统一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复核;并且暂停给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自查结果涉及税款的,应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调整;如有虚增技术开发费等行为以达到不交、少交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且拒不改正的,必要时移交稽查处理。

  附件:(略)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检查表

  2.分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检查表

  3.分项目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明细表

  4.分项目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在职人员人工费用明细表

  5.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