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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失效

2016年7月4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市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金华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金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782元,现将有关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允许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2003元[(66782÷12)×3×12%)]。

  二、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适用期间(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对于今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在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特此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根据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如下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中金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2015年金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以金华市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6782元。

  三、为何在每年六月底发布个人所得税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金华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需要以金华市统计局发布的金华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市统计局一般在当年六月中下旬正式公布上一年度的全市平均工资标准,因此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公告的发布时间相应的在每年的六月底至七月初。

  四、本公告的执行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金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在每年七月初调整,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公告的执行时间从当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度的六月三十日止。

  联系人:严崇明,联系电话:8249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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