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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1月21日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简化纳税人注销清算程序,经研究决定,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第七款“清算组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11-30 15:32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顺应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势,进一步推行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注销清算程序,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废止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中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七款,即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清算时,不再需要报送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清算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此举减少了纳税人办税资料的报送,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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