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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12]8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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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2]8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26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格式(见附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所附的样式,自行印制《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征管文书的管理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保管、发放、存档等工作。

  三、对纳税人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事项,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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