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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同城通办”涉税事项的公告

[税乎网注]

根据《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金税三期》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同城通办”涉税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失效

2014年11月25日

  为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环境,现将有关温州市区范围内“同城通办”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适用对象

  “同城通办”是指温州市区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相关地税业务,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到市区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

  外驻温建筑安装单位和房产交易,暂不列为“同城通办”服务范围。

  二、“同城通办”服务大厅

  市区“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包括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鹿城税务分局、瓯海税务分局、龙湾税务分局和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具体如下:

  序号   分局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单位地址
  1   直属一分局办税服务厅   88504201   绣山路299号
  2   鹿城税务分局金河办税服务厅   88665655   车站大道335号金河大厦
  3   瓯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88559102
  4   龙湾税务分局永强办税服务厅   86378475   永中街道永强大道4567号
  5   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86996733   永强大道1315号

  三、“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税务登记实施范围

  包括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初始登记,车船税税源初始登记,备案资料登记,税(费)种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一户通”扣款协议的签订、暂停、恢复和终止申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户)停、复业税务登记,自然人(指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信息登记和变更,以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二)发票管理实施范围

  包括发票领购资格确认(初次申购),发票领购、验旧和缴销(发票丢失、被盗缴销除外),发票用票量(种类)的调整和普通发票代开。

  (三)申报开票实施范围

  包括纳税人税(费)综合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车船税申报(除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外)、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以及纳税(缴费)人已入库税(费)款的税票开具。

  (四)延期申报实施范围

  包括税款延期申报和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

  (五)即时办结类税(费)优惠实施范围

  包括即时办结类税费优惠事项(附件1)。

  (六)税收证明实施范围

  包括纳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凭二代身份证在自助办税服务机上操作),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开具。

  (七)注册码申领实施范围

  包括单位注册码申领,个人注册码申领和批量申领企业员工个人注册码。

  (八)财务数据管理实施范围

  包括纳税人本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录入和修改。

  四、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申请涉税事项“同城通办”时,信息系统提示存在异常信息或违章未处理完毕的,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才可“同城通办”。

  (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后,纳税人发现差错的,与涉税事项办理服务大厅联系申请处理。

  (三)纳税人如有疑难问题,可拔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反映。

  五、执行时间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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