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4]163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23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税收征管,促进税法遵从,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打造协税护税新环境,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准确掌握我市税源状况,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势,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缴,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领导、财税推动、部门协作、科技支撑、绩效考核”的总体思路,创新管理方式,明确管理职责,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分工,建立“信息共享、管理协作”的税收征管新秩序,努力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部门职责
(一)实行信息共享。按照《平湖市涉税信息传递项目内容一览表》所列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传递(传递的电子数据字段和格式由各部门〈单位〉与税务部门商定),传递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绝税务部门提出的涉税信息交换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报、少报或拖延上报时间。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交换方式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并在市级层面逐步建立数据交换平台。
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相互交换各自的信息。
税务部门从有利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出发,可适时增加信息交换部门和内容。
(二)强化部门协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协助税收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纳税人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不予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和告知申请人先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股权变更涉税事项是否完毕,对涉税事项未办理完毕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税务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征或免征税证明而申请办理转移土地、房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税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土地、房产后,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国资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对税务部门提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依法阻止其出境。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和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案件,税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企业破产申请受理信息、财产拍卖信息,依法向法院申报涉案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税务部门应当与法院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三)实施委托代征。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照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做好税收征收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编委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残联、水务集团、国税局、供电公司、质监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市的税收保障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征管保障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地税)部门,由财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税收保障日常具体协调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系统,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有关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按照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提供涉税信息。提供涉税信息资料的具体内容、格式要求以及传递方式,由税务部门与同级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报送涉税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涉税信息。涉税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涉税信息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使用。税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用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事项。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涉税信息交换和使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税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完善涉税信息的内容和种类。根据管理需求强化信息比对,深化协税信息分析应用,全面提升第三方信息利用水平。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税收征收信息的,税务部门应按规定提供。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负责对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明确部门、单位的职责,对工作人员的落实情况、涉税信息的真实性、传递的及时、完整、准确性情况进行监督并签订责任书。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将涉税信息作为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第三方信息,认真分析利用,及时规范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三)明确法律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行政相对人阻碍税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义务及利用税务征管保障系统的信息、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税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税收征管保障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税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由有权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湖市涉税信息传递项目内容一览表
序号 | 部门 | 涉税信息传递项目内容 | 传递周期 | 传递期限 |
1 | 市场监管局 | 工商经营户营业执照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 | 即时 | |
股权转让信息 | 即时 | |||
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信息 | 按年 | 年后1个月 | ||
2 | 规划建设局 | 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合同涉税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商品房预售证发放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
房屋登记涉税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
征收项目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
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外来建筑企业备案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扣竣工备案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
3 | 国土资源局 | 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土地供应、土地收回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
非法使用土地查处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
农用地转用信息 | 半年 | 半年后1个月 | ||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
4 | 人民银行 | 贸易项目下佣金支付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5 | 财政局 | 对企业和个人的财政补贴、返还、奖励信息 | 按年 | 年后1个月 |
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施工、资金拨付信息 | 按月 | 月后15日 | ||
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审核信息 | 按月 | 月后15日 |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兼并、转让、划转信息 | 按月 | 月后15日 | ||
6 | 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权交易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7 | 公安局 | 驾校学员考试报名人数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旅店业住宿人数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
房屋(住房)租赁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
8 | 发改局 | 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信息 | 按年 | 公布后1个月 |
9 | 商务局 | 外资企业变更审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审批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10 | 经信局 |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备案(核准)项目信息;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等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11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年审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
12 | 编委办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等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13 | 科技局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及审核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专利权转让、专利权实施合同备案登记及审核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
14 | 质监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理、变更、注销以及年审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15 | 人力社保局 | 参保人数,缴费人参保信息,城镇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核定核算 | 即时 |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费用结算情况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
16 | 交通运输局 | 路桥建设工程项目登记、竣工备案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17 | 水利局 |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后15日 |
18 | 教育局 | 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等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19 | 卫生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信息;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和校检等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20 | 文广新局 | 文艺团体演出登记等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21 | 残联 | 残疾人数,残疾人就业信息,残保金征缴信息(核定数)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22 | 供电公司 | 供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信息;非居民用电量和用电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
23 | 水务集团 | 非居民用水和用水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 按年 | 年后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