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本法规全文失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全文失效
2014年12月31日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为方便我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生资产损失的法人企业(含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只需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中包含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填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二、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时仍需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建账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启用后,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上述表格;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建账级分支机构通过纸质形式报送。
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其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事项有所调整,为与之相适应,我局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特发布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针对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及报送对象做了相应调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3、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启用后,为便于纳税人申报,明确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及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建账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相关资料的报送形式。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公告将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
6、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