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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17日

  为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进一步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门征开票地方税(费)、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临时经营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

  二、委托代征的税(费)、基金

  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税(费)、基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三、业务咨询

  上述地方税(费)、基金征收如遇政策变化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地税机关,或直接拨打12366、88000000纳税服务热线。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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