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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19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序号   单位   处罚案件标准   备注
  1   浙江省局   250万  
  2   杭州市局   100万  
  萧山区局   30万  
  余杭区局   30万  
  富阳区局   20万  
  临安市局   20万  
  桐庐县局   10万  
  建德市局   10万  
  淳安县局   10万  
  3   温州市局   80万  
  瑞安市局   30万  
  乐清市局   30万  
  永嘉县局   10万  
  苍南县局   20万  
  平阳县局   10万  
  泰顺县局   5万  
  文成县局   10万  
  洞头县局   5万  
  4   绍兴市局   80万  
  诸暨市局   30万  
  柯桥区局   30万  
  上虞区局   20万  
  嵊州市局   20万  
  新昌县局   20万  
  5   嘉兴市局   80万  
  嘉善县局   20万  
  平湖市局   20万  
  海盐县局   10万  
  海宁市局   20万  
  桐乡市局   20万  
  6   湖州市局   80万  
  长兴县局   20万  
  德清县局   20万  
  安吉县局   20万  
  7   金华市局   80万  
  义乌市局   30万  
  兰溪市局   10万  
  永康市局   20万  
  东阳市局   20万  
  武义县局   10万  
  浦江县局   10万  
  磐安县局   10万  
  8   衢州市局   50万  
  龙游县局   10万  
  江山市局   20万  
  常山县局   10万  
  开化县局   10万  
  9   台州市局   80万  
  临海市局   20万  
  三门县局   5万  
  仙居县局   5万  
  温岭市局   20万  
  玉环县局   20万  
  天台县局   5万  
  10   舟山市局   30万  
  岱山县局   5万  
  嵊泗县局   5万  
  11   丽水市局   30万  
  青田县局   5万  
  缙云县局   10万  
  云和县局   5万  
  景宁县局   5万  
  松阳县局   5万  
  遂昌县局   10万  
  龙泉市局   5万  
  庆元县局   5万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1-14 09:08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 号)。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结合我省各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经过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和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内容是对我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作出规定。具体标准是: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其他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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