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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9月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8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明确了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同时废止。

  基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2015年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明确了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与现有审批制度改革一些提法相冲突,与目前我省实际操作情况也不尽一致,因此按照规定程序发文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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