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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流[2007]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09-29 浙国税流[2007]2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7]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绍市国税流[2006]255号)。经研究,现就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所有门店(名单见附件)由总店汇总缴纳增值税。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总店和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总店缴纳增值税的入库级次按照浙财预字[200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门店发生增减变化的,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店和有关门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总、门店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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