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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流[2007]1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09-29 浙国税流[2007]11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流[2007]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8号)第二条所列三种情形,改按《通知》的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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