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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地税政[2007]54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09-29 湖地税政[2007]54号 我要评论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湖地税政[2007]54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3日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按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按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收入核定征收0.5%的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1.5%调整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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