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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8]17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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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17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现将车船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异地(指省内跨市县)已缴纳车船税并出示完税凭证的,不再征收车船税。

  二、由于各市县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当场没有提供已完税凭证等原因造成重复征收车船税,由重复征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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