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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8]47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复

09-29 浙地税函[2008]471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8]47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20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个人所得税法中烈属范围的请示》(台地税发[2008]2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民政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烈属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烈属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个人申请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属证明。对烈属个人的减征期限和减征幅度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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