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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税字[2006]3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09-29 浙财农税字[2006]3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37号

全文失效

2006年12月13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及所属县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契税政策精神,现对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对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除企业清算发生该自然人重新承受权属外,其他都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应征收契税。

  3.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无偿划转行为,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无偿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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