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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地税政[2004]5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09-29 绍市地税政[2004]57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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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6]2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4]57号

失效

市局各征管分局、稽查局:

       为深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而取得的收入,按0.3-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转让营业房而取得的收入,按1.3-1.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转让除普通标准住宅和营业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按0.8-1%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别房地产企业开发转让的普通标准住宅,如情况特殊,确有充分依据证明其增值额不足以征税的,可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同意,暂不予预征;

  五、预征率调整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预征率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市地方税务局分别确定。房地产企业预征率调整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企业所得税属绍兴市地税局各征管分局管辖的房地产企业,应结合汇算清缴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结算,对企业所得税不属绍兴市地税局各征管分局管辖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应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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