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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明电[2005]2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明电[2005]2号

全文有效

2005-01-07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最高开票限额统一发行为百万元,不再办理最高限额审批。

     二、为便于收取工本费,税务机关代开的电脑七联票按每份1.60元、电脑六联票按每份1.00元收取(以银行转账方式的购票户,工本费仍按原价格收取),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价格不变。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纸质发票所发生作废的,工本费由税务机关承担,不由代开票岗位人员承担,也不得向纳税人收取。

     四、目前各地在无六联电脑票时,暂时以七联电脑票代替使用,待六联电脑票到位时,统一改用六联电脑票,七联电脑票发售给一般纳税人使用。

     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统一由省局印制发放使用。

     六、货物清单省局不再统一印制,由代开系统随机打印交纳税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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