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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2.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一、《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

二、《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第9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 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制税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

为及时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上述公告的要求,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将原有涉及上述内容的相关规定作相应废止。

二、公告内容

(一)全文废止《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

(二)全文废止《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第9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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