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云南  >  云国税流字[1994]2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2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09-29 云国税流字[1994]2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2号

全文有效

昆明、楚雄、大理、玉溪、昭通、红河、保山、曲靖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今年以来因降低税率而多征的消费税,经请示财政部同意采取抵扣的方式,即在欠交的消费税中抵扣,不欠税的烟厂在后几个月应交的消费税中抵扣。

       特此通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